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502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海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装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按(2014)文民三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
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常波
审判员张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