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山西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山西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步长(广州)医学诊断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2民初6352号 原告:国药集团山西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示范区太原阳曲园区府东街68号园区总部基地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步长(广州)医学诊断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南翔一路68号第(3)栋410房、41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药集团山西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公司)与被告步长(广州)医学诊断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国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步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的预付款2732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称还有一笔600元采购遗漏计算,故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的预付款272600元。 二、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原告与被告就被告代理的深圳市赛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蛋白质芯片产品、糖尿病自身抗体、不孕不育症自身抗体等产品授权原告在山西经销事宜达成一致,随即双方签订了《产品经销代理合同》,合作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2.2.2条明确约定:合同签署后15日内,乙方(即原告)一次性向甲方(即被告)支付试剂预付款30万元整,甲方免费提供SCIARRAR-I生物芯片阅读仪2台用于乙方市场研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预付款人民币30万元整。双方合作至今,原告向被告采购货物总计金额27400元(起诉时统计为26800元,当庭变更为27400元),该笔货款被告已直接从预付款中扣除。鉴于双方的合作期限已届满且未续约,原告决定终止继续合作,并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的预付款,被告收到我司的合理请求后不予置理,至今扣留原告的预付款272600元未予以退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预付款,并于2021年12月初委托律师事务所发送《律师函》,被告均未能给予答复。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答辩意见:1.双方合同约定的费用是原告取得“山西省总经销代理权”的交易对价。2.合同已明确约定“预付款”不予退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2019年步长公司(甲方)与国药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山西省蛋白质芯片产品总经销代理合同》【合同编号:步长诊断(20190901)号)】(以下简称2019年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深圳市赛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蛋白质芯片糖尿病自身抗体、不孕不育症自身抗体山西省总代理,负责深圳市赛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产品在山西省范围内的招商、销售推广等事宜。合同有效期即2019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可优先续签。合同签署后15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试剂预付款30万元整(试剂预付款不予退还)(该括号备注内容使用红色字体),甲方免费提供SCIARRAR-I生物芯片阅读仪2台用于乙方市场开发。乙方选择仪器押金方式,当乙方每台仪器SCIARRAR-I生物芯片阅读仪消费满15万试剂后仪器押金可转为试剂预付款使用。后期,乙方每月试剂消费达到15万时甲方可免费提供SCIARRAR-I生物芯片阅读仪使用,无需支付仪器押金或试剂预付款。SCIARRAR-I生物芯片阅读仪销售价格或押金45000元/台,试剂预付款15万元/台。还约定了协议期内乙方医院开发试剂及试剂发货任务设置了考核任务,若协议期结束乙方达不到协议任务量80%,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经销区域。或解除本协议并取消乙方省级总代理经销权,乙方已开发的医院予以保留,协议另行签订。2020年3月30日,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山西省蛋白质芯片产品总经销代理合同》【合同编号:步长诊断(20200310)号)】,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国药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步长公司转账支付了300000元,分别于2020年8月12日采购25-羟基维生素D(25-OH.VD)检测试剂盒总价4000元,2020年8月15日、9月21日、9月30日、2021年3月15日、3月29日、3月30日、4月13日、7月13日、8月17日分别采购糖尿病自身抗体联检试剂累计总价23400元。步长公司向国药公司开具了合计268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货物名称为采购订单对应的试剂。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裁判。步长公司与国药公司先后签订的两份总经销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关于试剂预付款不予退还不符合法律规定及违约金约定过高外,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国药公司支付的30万元的性质及能否退还。第一,双方合同中约定了步长公司授权国药公司为案涉产品的山西省总代理,但未明确约定国药公司要支付授权代理费。第二,双方在2019年合同中,既约定了国药公司应向步长公司支付试剂预付款30万元整,步长公司免费提供SCIARRAR-I生物芯片阅读仪2台用于国药公司市场开发,又约定国药公司选择仪器押金方式,当国药公司每台仪器SCIARRAR-I生物芯片阅读仪消费满15万试剂后仪器押金可转为试剂预付款使用,且约定SCIARRAR-I生物芯片阅读仪试剂预付款15万元/台,综合合同文义以及步长公司确实际交付了两台芯片阅读仪给国药公司使用,本院认为国药公司支付的30万元系试剂预付款更合理,而两台阅读仪的使用费或押金问题不是本案审理范围且不影响该30万元系试剂预付款的性质。第三,如前所述该30万元为试剂预付款,国药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采购,现国药公司的山西总代理授权已过期,步长公司亦未同意继续授权,国药公司以诉讼方式请求退还预付款即表明其不同意继续合作,步长公司理应返还剩余预付款,而2019年合同中关于试剂预付款不予退还的约定实际是加重了国药公司的责任,有违公平,步长公司据此不予退还剩余试剂款于法无据。综上,国药公司累计采购了27400元的试剂盒,故抵扣货款后步长公司应向国药公司返还272600元(300000元-27400元)。步长公司关于该款项为代理费、不予退还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步长(广州)医学诊断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药集团山西医疗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退还试剂预付款272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9元,由被告步长(广州)医学诊断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代) 附:申请执行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法院将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