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65246号
原告:新兴科誉家具(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雷,辽宁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德创喜邦盛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大道1号304-3室。
法定代表人:何锡垣。
被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大道1号***中心七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
原告新兴科誉家具(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广东顺德创喜邦盛家居有限公司、被告***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兴科誉家具(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兴科誉家具(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蒙 镭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纪太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