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20567号之一
原告:广东顺德创喜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2。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三明市汇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73K。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告:周某1,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公民身份号码:350************017。
原告广东顺德创喜邦***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汇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周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2020年1月14日,原告广东顺德创喜邦***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顺德创喜邦***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6.88元(原告广东顺德创喜邦***有限公司已预交593.76元),由原告广东顺德创喜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自梁
人民陪审员 梁惠娟
人民陪审员 梁淑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