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821执保138号
申请人:广东顺德创喜邦***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滘镇碧桂园大道1号304-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慈利县零阳镇双安居委会兰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顺德创喜邦***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宏宇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依法作出(2023)湘0821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账号1888********银行存款3385280元。上述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3年4月28日移送执行。
本院在保全过程中,**被保全人***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账号1888********银行存款3385280元。
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戴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