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821财保119号
申请人:广东顺德创喜邦***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滘镇碧桂园大道1号304-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宏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慈利县零阳镇双安居委会兰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广东顺德创喜邦***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宏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8528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顺德创喜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本案生效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账号1888********银行存款3385280元,期限为1年。
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顺德创喜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