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36922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东顺德创喜邦***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滘镇碧桂园大道1号304-3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868030142。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广东顺德创喜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