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6民初4789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建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夏桥镇徐家湾村岗南小区1排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颍上县建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其中1415元退回原告,变更后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江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