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4093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圣尧轴承厂,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经营者:***,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维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南恒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圣尧轴承厂与被告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厦门维那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恒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案号(2021)沪0151民初10681号],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圣尧轴承厂于2022年7月14日以被告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债务,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圣尧轴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圣尧轴承厂负担。
审判员 孟文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