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圣尧轴承厂与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4093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圣尧轴承厂,经营场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经营者:***,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维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南恒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圣尧轴承厂与被告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万军贸易有限公司、厦门维那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恒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案号(2021)沪0151民初10681号],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圣尧轴承厂于2022年7月14日以被告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债务,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圣尧轴承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圣尧轴承厂负担。 审判员  孟文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