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21号
申请人:湖南雄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板塘街道***9号宝安江南城29栋1**0101002、0201002、0301002号。
法定代表人:**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坪街道东泗路宜华湘江名城A17栋01010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雄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雄迪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雄迪实业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1301046020210000098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雄迪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湖南雄迪实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