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湘视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4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东坪街道东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湘视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昭山示范区两型产业发展中心西附楼二楼2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南金乡。 申请执行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视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304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湘视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2021年3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于2021年3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共执行到位65250元。本院于2021年3月4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两辆汽车,但已无处置价值。 2021年4月1日将被执行人湖南湘视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湖南湘视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申请执行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表示提供不了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300000元及相关利息,目前已执行到位65250元。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琦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