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302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景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景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采取强制措施,已执行到位163315元(含执行款160000元、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000元、执行费231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3民终45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