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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星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3民终18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星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富洲路**九华服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坪街道东泗路宜华湘江名城****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坤,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湘潭星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2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公司交付的消防工程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且未按图施工,存在重大消防隐患,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其无权向星舟公司主张剩余工程价款。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9.3.14条的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同时,根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第4条的规定,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分为:A(不燃材料)、B1(难燃材料)、B2(可燃材料)、B3(易燃材料)。本案中,地下室消防通风管采用的,地下室消防通风管采用的材料为有机玻璃钢级要求,为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于消防通风管道的材料。此外,根据设计机构出具的设计图纸,明确标识了本案工程地下室消防通风管道应采用镀锌钢板材料,原告**公司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以次充好,无法达到设计图纸所规定的消防要求。二、**公司向星舟公司主张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前所述,**公司交付的消防工程不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且未按图施工,存在重大消防隐患,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其既无权向星舟公司主张剩余工程价款,更无权向星舟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上诉人**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属于滥用诉权,应当予以驳回。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余额740485.21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174253.14元(利息以740485.2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从2017年2月16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20日,实际应计至还清全部款**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余额443477.7元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111118.88元(利息以443477.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从2017年2月16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5日,实际应计至还清全部款**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15日,被告(甲方、发包人)与原告(乙方、承包人)签订《星舟·爱情海岸1L#、2L#小高层及地下室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3.星舟·爱情海岸1L#、2L#小高层及地下室建筑面积31964.39㎡,主要包括工程范围: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卷帘门系统安装(防火门及入户门外,由甲方采购)。第二条,承包形式,本工程执行固定单价承包制。……第四条,工程质量要求,1.本工程质量等级要求:达到国家或消防专业质量检验评定部门的验收标准及合格条件。……7.……竣工日期以湘潭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的竣工验收并确定合格的日期为准。……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1.施工中甲方要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照甲方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工程变更。……第六条,工程造价、付款及结算方式,1.工程固定单价:39元/㎡,施工面积暂定31964.39㎡,总造价(暂定):(大写)壹佰贰拾肆万陆仟***拾壹元贰角一分(¥1246611.21元)。2.支付方式:工程量完成合同总量的50%时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工程量完成合同总量的80%时,付至工程总造价的50%;工程全部完工、具备验收条件甲方付至合同总价80%,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下5%在一年质保期(1年)满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3.结算方式:结算总价=实际施工面积(房产局实测面积为准)*固定单价。乙方承接本合同第二条项下工程固定单价不变,如果甲方要求新增工程内容,双方协商增加部分造价结果时纳入工程结算总价,增加部分工程款项支付方式与合同款支付一致。……第九条,违约责任、索赔……3.甲方逾期付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应付未付款额的5‰/天计算,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合同甲方指定材料品牌汇总表部分还约定,防风排烟管采用玻璃钢。 2014年10月28日,被告(甲方、发包人)与原告(乙方、承包人)签订《星舟·爱情海岸1L#、2L#小高层及地下室的消防工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关于星舟·爱情海岸1L#、2L#小高层及地下室的消防工程,甲乙双方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了《星舟·爱情海岸1L#、2L#小高层及地下室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因1L#、2L#小高层改为一类高层,消防工程增加新的项目。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署本补充协议如下:……二、合同价款,本次增加项目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固定总价为人民币肆拾伍万伍仟元整(¥455000元)。……三、结算方式,本次新增工程内容,双方协商增加部分合同总价纳入工程结算总价,增加部分工程款项支付方式与原合同款支付一致。…… 2016年2月15日,湘潭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潭公消验字[2016]第0026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湘潭星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我支队对你单位重新申报的星舟·爱情海岸1L#栋、2L#栋、S5#栋、S6#栋(V户型共17栋)及地下室建设工程(受理凭证文号:潭公消验凭字[2016]第0019号,工程位于:湘潭市九华示范区××道××号,新建住宅,1L#栋地上18层,建筑高度52.35㎡,建筑面积12613.8㎡;2L#栋地上18层,建筑高度52.35㎡,建筑面积12603.09㎡;……地下室地下一层,建筑高度4.6㎡,建筑面积6055㎡)进行了消防验收,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意见如下:一、综合评定该建设工程消防复验合格。……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核对,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共计为1381126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原告**公司与被告星舟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予全面履行。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2月15日经湘潭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根据该支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案涉工程1L#栋的建筑面积为12613.8㎡;2L#栋的建筑面积为12603.09㎡。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共计为1674603.71元[(12613.8㎡+12603.09㎡+6055㎡)×39元/㎡+455000元],扣减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1381126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3477.71元。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2月15日经湘潭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第六条第2项约定“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总价的95%;余下5%在一年质保期(1年)满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以及第九条第3项约定“甲方逾期付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应付未付款额的5‰/天计算。”现原告诉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7年2月16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国家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推动降低实体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应当分段进行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湘潭星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3477.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17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346元,减半收取计4673元,由被告湘潭星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照片4张,拟证明被上诉人消防工程质量问题是因为材料不符合双方的约定。被上诉人质证认为,三性均有异议,被上诉人承建的消防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湘潭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颁发了验收合格证书。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认证认为,上诉人提交的照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星舟公司是否应向被上诉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其次,案涉工程完工后,星舟公司已申请湘潭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案涉工程进行消防验收,且经验收合格,同时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可见,在交付工程时,上诉人对案涉工程是认可的,且上诉人也向被上诉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上诉人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剩余工程款,其主张无充足的证据证明,亦与案件事实不符,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无不当。二、上诉人星舟公司是否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双方合同中对逾期付款约定了违约金,因此**公司主张逾期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支付利息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无权主张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星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46元,由上诉人湘潭星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