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视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保644号 申请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坪街道东泗路宜华湘江名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坤,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视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示范区两型产业发展中心西附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南金乡。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视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湘视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价值3173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85919192020000140),该保函的有效期为保函交法院之日起至该案件实际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视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7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10元,由申请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