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304执保156号
申请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东坪街道东泗路宜华湘江名城A17栋010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
被申请人:***,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61044.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20000498202300××××),该保函的有效期为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至诉讼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61044.8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