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304执保75号
申请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东坪街道东泗路宜华湘江名城A17栋0101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申请人:湖南润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两型产业发展中心西附楼一楼4-8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润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润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130104602023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润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