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304执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雄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板塘街道楚天路9号宝安江南城29栋1单元0101002、0201002、03010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南景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坪街道东泗路宜华湘江名城A17栋010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雄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雄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景盾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304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