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657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泰州市晶国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北六村***9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开发区华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季当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州市晶国劳务有限公司、江苏***设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凌 达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倪伽任
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