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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春小、***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保450号 申请人:于春小,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申请人:***,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申请人:江苏***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99120P。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开发区华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季当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春小、***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641605.44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2022)鲁0322民初1121号民事裁定,并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641605.44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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