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1187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
被告:江苏***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99120P,住所地靖江市开发区华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季当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设有限公司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同年3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