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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设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1187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 被告:江苏***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99120P,住所地靖江市开发区华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季当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设有限公司为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同年3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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