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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1民初705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被告:**,男,成年,阳谷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被告:阳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阳谷县侨润街道谷山南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521004434383A。 被告:阳谷县市政园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阳谷县侨润街道阳谷县黄河东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521465074107T。 被告:江苏***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开发区华翔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99120P。 原告***与被告**、阳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阳谷县市政园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江苏***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 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