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103民初3444号之一
原告:黄民安,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开发区华翔路**。
法定代表人:季当棋。
原告黄民安与被告江苏***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黄民安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民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9元,减半收取计6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民安负担。
审 判 员 黄 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