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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3207号 申请人:**,女,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体育场路20号内508室。 被申请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595号2号楼1层01-02室、2层01-02室、3层01-02室、4层01-02室、5层、6层。 被申请人:江苏***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开发区华翔路18号。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申请人:季当棋,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申请人:**,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江苏***设有限公司、***、***、季当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江苏***设有限公司、***、***、季当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西分行、江苏***设有限公司、***、***、季当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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