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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9民辖终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4)鄂0982民初27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1.撤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24)鄂0982民初2779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安陆市府河三桥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可知,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需要向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分包义务。虽然工程地址为安陆市府河三桥,但是合同相对方为靖江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履行地应为被告所在地的靖江市。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四条,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均为靖江市,因此本案应当由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内容,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由于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湖北省安陆市**河三桥,且本案标的额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安陆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20.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应依法诉至裁决,乙方不得以有工程结算争议为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1)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管辖协议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武汉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协议约定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应由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