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929民初346号
申请人:献县某某建筑器材厂,住所地献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献县某某建筑器材厂与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献县某某建筑器材厂于202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821.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已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献县某某建筑器材厂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821.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