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华麒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2执保1139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高青聚艾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麒建设有限公司、高青聚艾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0782349.49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8月18日作出了(2023)鲁0322民初213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华麒建设有限公司、高青聚艾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0782349.49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