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麒建设有限公司、临沂众联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民辖终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开发区华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众联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前朱井司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华麒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众联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3)鲁1312民初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华麒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2023)鲁1312民初622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靖江市,故本案应由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临沂众联管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华麒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七条争议解决约定: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供货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的、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地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