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91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蜀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蜀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2017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的(2017)苏1091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江苏蜀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7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2019)苏1091执849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19)苏1091执849号限制消费令。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并向扬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信息,最终查询及执行情况为:
1、被执行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因剩余金额较小,暂未扣划;
2、被执行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9月10日已将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吴 昊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