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民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蜀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阳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蜀岗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091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收到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