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天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天华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7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天华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128号1号楼1003户。
法定代表人:黄亮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帅,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英,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蓟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红艳,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威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锦盛二路金岭片区社区中心416室。
法定代表人:张培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海天华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山东威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5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海天华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海天华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海天华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44元,减半收取1822元,由上诉人青岛海天华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玉霞
审 判 员 范黎强
审 判 员 衣 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宋籽仪
书 记 员 姜丽丽
书 记 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