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天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海天华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3462号
原告:青岛海天华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128号1号楼1003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79782987Q。
法定代表人:吴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香娟,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乐,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20701C。
法定代表人:秦树东,总经理。
原告青岛海天华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青岛海天华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天华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34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351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海天华宇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