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202民初1765号
原告:湖北同展沥青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汀泗桥镇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2MA490WU7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昕***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美华建设(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666号3栋17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66994044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原告湖北同展沥青砼有限公司诉被告裕美华建设(成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同展沥青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处妥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同展沥青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3.5元,由原告湖北同展沥青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镇四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