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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2059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1号附3号1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金 龙 书 记 员  何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