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91财保112号之一
原告:长兴华星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镇沈湾村。
法定代表人:沈卫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书培,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檀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寿海。
被告: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开发区双高路**
法定代表人:薛谊。
被告: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棉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魏子棋。
被告:济南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道德商城**楼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刘建委。
被告:镇江海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东方路**iv>
法定代表人:毛俊玲。
原告长兴华星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济南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海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苏1191财保112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邦制药有限公司、绵阳长福物资有限公司、济南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海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其被冻结的中国建设银行高淳支行账户(账号32×××55)系党费专用户,并提供的银行流水和开户申请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请求解封该账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高淳支行银行账户32×××55的冻结。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