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581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淡秋,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莎,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长兴华星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沈湾村。
法定代表人:沈新华,总经理。
被告: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画溪街道城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敏卫,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兴华星钢构有限公司、浙江长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时,因***逾期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