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恒钢构有限公司

6长兴华星钢构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282民催6号
申请人:长兴华星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沈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J。
法定代表人:周纯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思思,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长兴华星钢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5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长兴华星钢构有限公司遗失的出票行为交通银行宜兴支行,票据号码为******************2,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11日,出票人为江苏凌飞锻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市禹弘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长兴华星钢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长兴华星钢构有限公司
审判长  蒋立军
审判员  周 清
审判员  骆叶香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