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民终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蜀琳,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荥经县鼎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严道街道烈太村二组158号。
法定代表人:吴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春,四川雅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荥经县鼎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简克红
审 判 员 汤 玉
审 判 员 邓 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建军
书 记 员 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