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3759号
原告:荥经县鼎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严道镇青华街颛顼广场附楼。
法定代表人:杨炳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四川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荥经芪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严道街道古城村**。
法定代表人:韩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四川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链企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中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林慧敏,职务不详。
被告:林慧敏,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被告:黄慧,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原告荥经县鼎石建材有限公司、荥经芪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链企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中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慧敏、黄慧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2020年10月26日荥经县鼎石建材有限公司、荥经芪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荥经县鼎石建材有限公司、荥经芪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荥经县鼎石建材有限公司、荥经芪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成都链企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中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林慧敏、黄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8元,减半收取4449元,由荥经县鼎石建材有限公司、荥经芪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润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锦然
书 记 员 李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