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25民初3022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荣,黑龙江卓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南县分公司。住所地址黑龙江省甘南县甘南镇红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778897854。
法定代表人:吴海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明,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辉,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南县分公司员工。住甘南县。
被告:国网黑龙江甘南县电业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南县文明大街**,组织机构代码606291092。
法定代表人:赵旭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君,国网黑龙江甘南县电业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洪滨,男,汉族,农民,住甘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镇,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南县分公司、国网黑龙江甘南县电业局有限公司、李洪滨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39.44.元,减半收取569.7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丛文权
审判员 马永权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乔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