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阳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清丰县某某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191民初9744号 原告: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男。 被告:清丰县某某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清丰县某某医院(以下简称:某某三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三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三院支付给某某公司货款111万元;2.判令某某三院支付给某某公司逾期违约金(逾期截止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7月30日11.54807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三院承担。诉讼过程中,某某公司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某某三院支付给某某公司货款91万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22日,某某公司中标了某某三院组织的“信息化升级改造招标项目”,中标金额230万元,双方签订了《软件(使用许可)销售合同》(金额193万元)和《硬件销售合同》(金额37万元)。某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某某三院履行了义务,其中:193万元软件合同于2021年8月3日验收并签署了验收报告,37万元硬件于2021年3月16日交付使用并签署了实施证明。某某三院已支付119万元,截止2024年7月30日某某三院尚欠某某公司总计111万元,其中:193万元软件合同85.1万元;37万元硬件合同25.9万元。期间,某某公司多次向某某三院催告,但某某三院至今未完全履行。某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某某三院未作答辩。 某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某某三院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打印件、某某公司企业变更情况表、硬件销售合同(原件)一份、软件(使用许可)销售合同一份、验收报告(原件)一份、某某三院硬件实施证明一份(原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七份、山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3张,某某三院未予质证。对某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某某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某某公司(曾用名:山东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某某三院作为甲方签订《软件(使用许可)销售合同》及《硬件销售合同》各一份。其中,《软件(使用许可)销售合同》约定:第三条合同标的及价格:3.1软件项目许可标的及价格:3.1.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进行某某三院信息化建设升级改造项目的许可工作。3.1.2乙方向甲方缴付的软件项目许可标的及价格为:众阳数字化亿元系统软件v1.0,1套,单价35万元;众阳亿元实验室管理系统v1.0,1套,单价20万元;众阳医学影像存档与通信系统02.0,1套,单价55万元;某某医院电子病历系统v1.0,1套,单价60万元;众阳智慧一体化办公(PC端)v1.0,1套,0元,赠送;众阳门诊叫号管理系统v1.0,1套,0元,赠送;众阳亿元体检信息管理系统v1.0,1套,单价23万元,以上合计193万元。……3.1.4乙方提供的许可软件项目的免费质保期:壹年。……第五条付款及支付:5.1合同总价款:本合同总价款为1930000.00元,大写:壹佰玖拾叁万元整。该价格为包含全部相关税费的最终价格。5.2付款方式:5.2.1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30%的预付款,即579000.00元(大写伍拾柒万玖仟元整)。5.2.2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软件项目许可标的(如产品较多可分多期建设)实施工作结束后,向甲方提交已上线的软件产品验收申请书。甲方在签署验收报告之日(或视同验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验收合格产品总价款的60%,(即1158000.00元。大写:壹佰壹拾伍万捌仟元整)验收产品剩余总价款10%,(即193000.00元,大写:壹拾玖万叁仟元整)自验收之日起1年内付清。如甲方拒收验收申请书、逾期未组织验收或综合验收后为签署验收报告的,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款项。5.2.3乙方应在收到约定付款日前7日内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发票并交付给甲方。……第九条违约责任:……9.4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逾期款项的10%,由此导致项目进度延迟的,双方应重新协商项目进度安排并予以书面确认。《硬件销售合同》约定:……第三条合同金额:本合同总金额为¥370000.00元整(大写:叁拾柒万元整)。……第五条货款支付:5.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方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111000.00元整(大写:壹拾壹万壹仟元整)。5.2甲方应在验货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总金额60%货款222000.00元整(大写:贰拾贰万贰仟元整),以电汇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剩余总价款10%,自验收之日起壹年内付清。……第八条违约责任:……8.2甲方逾期付款,应当按照逾期支付款项的日万分之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附件一《某某三院信息化建设清单》载明产品线:超融合一体机(产品型号:aServer-R-2100),数量2;核心交换机(产品型号:Ars6300-24X-LI-12X),数量2;防火墙(产品型号:AF-1000-B1120),数量1;VPN(产品型号:MIG-1000-A500),数量1。 2021年3月16日,某某三院出具《某某三院硬件实施证明》,载明:本院信息化建设于2021年采购于某某公司应将设备,现已由某某公司系统集成人员(***)(所属组:张波系统集成分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完装调试完成并交付院方使用。产品明细如下:1.超融合一体机(产品型号:aServer-R-2100),数量2;2.核心交换机(产品型号:Ars6300-24X-LI-12X),数量2;3.防火墙(产品型号:AF-1000-B1120),数量1;4.VPN(产品型号:MIG-1000-A500),数量1。 2021年8月3日,某某三院与某某公司签署《验收报告》载明:产品名称:1.众阳HIS,2.某2.0,3.众阳电子病历系统,4.众阳PACS2.0,5.门诊叫号系统,6.体检管理系统,7.患者智能服务系统,8.一体化办公平台(电脑版);项目验收结论:项目验收通过。 关于付款情况:某某三院于2021年4月29日向某某公司转账50万元,于2021年4月30日转账219860元,以上共计719860元,用途均为众阳信息化建设软件预付款。某某公司主张上述转账中111000元系支付《硬件销售合同》的预付款,579000元系支付《软件(使用许可)销售合同》的预付款,剩余29860元系支付双方于2021年3月26日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中的货款,并提交《货物购销合同》、《签收说明》及山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予以证实。此后,某某三院于2023年6月5日向某某公司转账20万元,于2023年10月25日转账10万元,于2023年12月27日转账20万元,于2024年9月25日转账10万元,于2024年10月30日转账10万元,以上摘要均为信息系统软件货款。 另查明,某某三院于2024年8月29日向某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载明:……经我院班子会研究,定于2024年9月偿还10万元欠款,10月偿还10万元,11月份偿还40万元,12月底之前偿还合同剩余的所有欠款。 诉讼过程中,某某公司主张涉案两份合同金额共计230万元,某某三院已支付139万元,剩余货款91万元,故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某某三院支付货款91万元。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某某三院签订的《软件(使用许可)销售合同》及《硬件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客观履行。某某公司提交证据足以证实某某三院向某某公司支付的1419860元款项中,有29860元系用于支付《货物购销合同》的货款,故某某公司主张涉案两份合同中,某某三院已支付款项共计139万元,其中《硬件销售合同》支付111000元,《软件(使用许可)销售合同》已支付款为1279000元,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某某三院与某某公司签订的《软件(使用许可)销售合同》约定:某某三院应于合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30%的预付款,即579000元;于签署验收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60%,即1158000元;剩余总价款10%,即193000元,应于验收之日起1年内付清。某某公司提交《验收报告》证实涉案项目软件部分于2021年8月3日验收通过,合同约定质保期已届满,故某某公司请求某某三院支付该合同项下剩余款项651000元(1930000元-127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起诉前某某三院尚欠货款851000元,故违约金应以851000元为基数,自质保期届满日2022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1‰/日计算,因合同约定最高不超过欠付款的10%,故主张违约金为8.51万元。本院认为,某某三院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合同第9.4条约定“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履行付款义务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逾期款项的10%”,据此,某某公司要求某某三院支付其违约金851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某某三院与某某公司签订的《硬件销售合同》约定:某某三院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预付款111000元,于验货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金额60%货款222000.00元,剩余总价款10%自验收之日起壹年内付清。某某公司提交《事实证明》证实涉案项目硬件部分于2021年3月16日验收通过,合同约定质保期已届满,故某某公司请求某某三院支付该合同项下剩余款项259000元(370000元-11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某某公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某某三院支付违约金(以222000元为基数,自验收日2021年3月16日后5个工作日2021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以37000元为基数,自质保期届满日2022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本院认为,某某三院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合同第8.1条约定“甲方逾期付款,应当按照逾期支付款项的日万分之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据此,某某公司要求某某三院支付其违约金(以22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某某三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清丰县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货款910000元; 二、被告清丰县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软件(使用许可)销售合同》项下违约金85100元; 三、被告清丰县某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硬件销售合同》项下违约金(以22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 四、驳回原告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9元,由原告某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清丰县某某医院负担140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