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0191民初1208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OMACJAEHG8F。
法定代表人:袁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某乙公司退还给某甲公司货款625750元;2.判令某乙公司支付给某甲公司违约金,以6257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2倍从2023年8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5年7月3日的金额为82929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7月27日,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双方签订了关于某医院项目《采购合同》,总金额625750元,业主方为某医院,某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某乙公司进行了全额付款,但某乙公司迟迟未发货。因某乙公司迟迟未发货的严重违约行为,某医院在2025年4月29日向某甲公司发送联络函,要求解除与某甲公司签署的硬件采购合同,同时要求某甲公司退还其支付的货款。某甲公司在2025年4月29日同步向某乙公司发送《采购合同解除函》,函告解除与某乙公司的采购合同,同时要求某乙公司退还某甲公司支付的货款,但某乙公司至今未退还货款。为维护某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未作答辩。
某甲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采购合同》一份、网上银行电子回执打印件两张、联系函一张、采购合同解除函一张、快递签收记录一份,某乙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平台个人信息页一张、某甲公司工作人员***与于某某平台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两张,某乙公司未予质证。对某甲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某甲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3年7月27日,某甲公司(甲方、买方)与某乙公司(乙方、卖方)签订《采购合同》载明,针对某医院项目,经协商一致,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合同标的:甲方向乙方采购的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详情如下,货物及服务要求乙方必须完全满足:1.*移动通信设备*无线信息终端,型号PDAMobydataKX82M,数量30,单价4170元,小计125100元;2.软件*签名验签服务系统,型号DSVS500-S,数量1,单价154869元;3.信息安全产品*签名验签服务器硬件平台,型号DSVS500-H,数量1,单价89558元;4.软件*数字证书受理点系统,型号BJCA-LRA,数量1,单价2655元;5.软件*网页电子签章软件,型号ESS-W,数量1,单价159291元;6.软件*智能密码钥匙,型号UKEY-RS,数量200,单价132元,小计26400元;7.现代服务*电子印章制作费,型号ESS-C-M,数量200,单价114元,小计22800元;8.信息技术服务*个人数字证书,型号CERT-I-Y,按年续费,数量200,单价221元,小计44200元;9.信息技术服务*单位数字证书,型号CERT-E-Y,按年续费,数量1,单价310元;10.信息技术服务*设备证书,型号CERT-D-Y,按年续费,数量1,单价567元。以上价税总金额:625750元。……四、产品交付和验收:……(二)硬件类交付验收:1.交付时间及方式: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后7日内将产品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六、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5.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超过30日仍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损失;……(二)乙方权利义务:……4.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产品以及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若因乙方的云因延迟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致使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除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外,任何一方违约并经守约方催告30日内未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八、违约责任:(一)除合同第九条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构成违约,按迟交产品部分合同额的0.2%/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超过30天未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因此导致甲方被客户追责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乙方应补偿差额,直至弥补损失。
2023年8月9日,某甲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某乙公司转账604900元;2023年9月18日,某甲公司又向某乙公司转账20850元,以上共计转账625750元。
2025年4月29日,某医院向某甲公司出具《联络函》载明:我院与你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因你公司迟迟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硬件供货,导致我院项目进度严重受阻,此行为已构成违约。我院按照合同约定,现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中的硬件采购,请你公司退回我院已支付的硬件采购费用,我院保追究贵司违约责任的权利。
同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出具采购合同解除函载明:我司与贵司于2023年7月27日签订了关于某医院项目硬件的《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62.5750万元),货物名称及规格详见贵我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我司已按合同约定将全部货款支付给贵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贵司应于合同生效后7日内完成货物交付。截至本函发出之日,我司仍未收到贵司发出的货物,也未收到任何关于延迟发货的书面说明。此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影响了我司某医院项目的交付进度。某医院现已于2025年4月29日向我公司发送了解除硬件采购的《联络函》。现郑重函告如下:鉴于贵公司的违约行为,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解除与贵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限贵司在10日内退还全部货款,否则我公司将采取法律手段追款并同步追究贵司违约责任,如因贵司违约导致我司产生额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延误、第三方索赔等),我司将同步追究贵司法律责任,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律师费、诉讼费、违约金等),请贵司按此函规定时间退款。某甲公司提交其工作人员***与某乙公司前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平台号“”)某平台聊天记录显示:***于2025年4月29日16时08分向于某发送上述采购合同解除函照片,并称“今天收到医院解除硬件采购的联络函,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解除与贵公司的采购合同,请按照函件规定时间退还货款”。后于当日16时36分拍摄邮寄单照片发送至于某并告知“纸质的合同解除函已经邮寄,请注意查收”,于某回复“收到”。某甲公司提供邮寄单详情页显示某乙公司已于2025年5月6日签收。
诉讼过程中,某甲公司明确放弃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甲公司提交证据证实其已按合同约定向某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625750元,某乙公司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即2023年8月3日前完成货物交付。2025年4月29日,某医院向某甲公司出具《联络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货款。同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发出《采购合同解除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货款。根据《采购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5项约定“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届满后超过30日仍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损失”,某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内履行货物交付的合同义务,导致某甲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某甲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某乙公司通过某平台以及EMS邮寄《采购合同解除函》方式向某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某乙公司收到《采购合同解除函》后未提出异议,故本院确认案涉《采购合同》自通知送达至某乙公司时即2025年4月29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据此,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退还货款62575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合同系因某乙公司违约行为导致解除,某甲公司请求某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有合同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采购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构成违约,按迟交产品部分合同额的0.2%/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某甲公司诉讼过程中明确涉案合同第八条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自愿调整为以62575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某甲公司明确放弃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的主张,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应视为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于2025年4月29日解除;
二、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某甲公司货款625750元;
三、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甲公司违约金(以62575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
四、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7元,由被告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