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515号
原告:北京燕建恒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68764367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村西(原南独乐河中学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0291868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燕建恒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北京燕建恒远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燕建恒远混凝土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