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财保102号
申请人:北京燕建恒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68764367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燕建恒远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村西(原南独乐河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燕建恒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72800元。本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72800元予以冻结。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燕建恒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28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