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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燕建恒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财保102号 申请人:北京燕建恒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68764367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燕建恒远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村西(原南独乐河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燕建恒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72800元。本院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72800元予以冻结。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燕建恒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728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