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财保81号
申请人:北京燕建恒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4687643677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南独乐河村村西(原南独乐河中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燕建恒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728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燕建恒远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平谷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728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xxxx营业部,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申请费4384元,由申请人北京燕建恒远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