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054-1号
原告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辉。
委托代理人黄旭东,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海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迈安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址安徽省合肥市。
被告**,住址安徽省明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迈安瑞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宇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深圳迈安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71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4285.5元;保全费2944元,因已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品 芬
人民陪审员 邱 权 渭
人民陪审员 梁 琴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若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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