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700号
申请人:山东天铭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重工产业城银安街1号。
法定代表人:周传禄,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迪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枫丹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何新平,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天铭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迪雅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天铭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迪雅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天铭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铭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迪雅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5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吕庆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