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迪雅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天铭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迪雅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3598号

原告:山东天铭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重工产业城银安街1号。

法定代表人:周传禄,董事长。

被告:浙江迪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枫丹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何新平,董事长。

原告山东天铭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迪雅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浙江迪雅机械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山东天铭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天铭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15元,保全费1520元,由山东天铭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庆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