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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汇源凤凰置业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5822号
原告:***,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莱芜汇源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高新区凤凰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9246875C。
法定代表人:谢涛,职务:董事长。
被告:陆尚斌,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上海轩鹿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西岺街349号2幢2层N区2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9UM69。
被告:孙爱明,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如皋市。
原告***与被告莱芜汇源凤凰置业有限公司、陆尚斌、上海轩鹿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孙爱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秀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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