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5257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349号2幢2层N区22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