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9311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武汉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